章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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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發揚騎士精神,敦睦友誼、擴展領域,以奉獻、利他之服務,倡導真、善、美、樂群的諧和社會為宗旨。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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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終生學習與自我成長,促進文化復興並協力維護善良之社會輿論及高尚理想,伸張公平、正義、愛國心,成就友愛及善良意志。
二、急難救助、團結會員、社會愛心,秉救急、救難、不救窮原則,救助社會及會員個案,由各地分會長提報案件,經急難救助委員會審核後,發起專戶捐贈募款,再核定撥款,親臨訪視捐助。
三、會務發展和善拓展人脈,建立永恆友誼,輔以各種教育訓練與社服活動,享受終身學習快樂成長。只要有愛心、有善良意志,邀請社會大眾加入,從積極參與、學習、體驗、成長,投入社區、社會服務,讓我們的社會變得更好。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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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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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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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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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中華民國公民資格(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200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終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中華民國公民資格(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終身會費20,000元。
五、榮譽會員: - 3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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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第五款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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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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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備註:1.理事名額不得超過35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取者之三分之一。為符合法定最低人數,且免會議人數不足流會及兼顧會議之代表性,理事名額至少9人,監事名額至少3人。(理事監事應定額並為奇數)。
2.理事名額在9人以上時,得互選常務理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其不置常務理事者,理事長由理事互選之。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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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備註: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條文修正如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人、候補監事○人、常務監事○人、監事會召集人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互推1人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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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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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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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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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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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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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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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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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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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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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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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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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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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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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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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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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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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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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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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 - 0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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